南都訊 記者陳萬如 通訊員 周藝 黃曉莉 2004年,機場高速的興建,打破了花都村民江先生的平靜生活。忍受多年噪音後,江先生多次與高速公路公司協商不果,繼而訴諸法庭。日前,花都法院審理這起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高速公路公司需完善對原告居住地的噪聲控制,並賠償江先生的噪聲檢測費。
  江先生是花都區花東鎮鳳崗村人,房屋後面是廣樂高速接入段,該高速路是機場高速的一部分,由被告廣州快速交通建設有限公司建設。2004年高速公路修好後,隔離柵離江先生房屋僅4 .2米,一家人飽受噪音困擾,江先生的母親因此患上失眠。
  其後,江先生委托環境監測站對住處進行噪音監測,監測報告結果顯示江先生住所噪聲最高為83分貝,平均為68分貝,均遠高於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G B 3096-2008》的規定。該標準規定,鄉村居住區域噪音規定的晝間最高不超過55分貝、夜間最高不超過45分貝。
  2013年起,江先生委托律師已多次向被告及廣州機場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公司反映情況,發律師函表達訴求。其間,被告公司曾在江先生居住路段安裝了120米的隔音牆,但江先生感覺成效不大。最後,他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公司將噪聲降低到國家標準之內,如不能達到該標準的要求,請被告進行拆遷安置安排。
  花都法院審理認為,江先生稱因被告修建的高速公路造成噪聲污染,提供了“噪聲監測結果報告”等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予以採信。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加建隔音牆後已達到規定的噪聲限值,原告對此亦提出異議。因此被告公司需繼續治理。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廣州快速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三個月內完善對江先生居住地的噪聲控制,以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G B 3096-2008)》規定的噪聲限值,並支付原告江某噪音檢測費1245元。  (原標題:噪音擾民 高速公路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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